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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就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办法》答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538天前 | 3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标题:闵宜仁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了解掌握《办法》,推进《办法》的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闵宜仁同志,对《办法》作了深入解读。

  问: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先后于1999年出台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2010年由国土资源部第51号令废止)、2006年出台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这两个关于测绘成果管理的制度主要规范了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对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的管理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难以操作。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测绘成果管理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国家局对所有测绘成果的有效和统一管理。

  随着资源三号测绘卫星、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能力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国家局获取的非密成果越来越多。但是,这些成果分散在所属的多个单位,各自向社会提供和开发利用,多头提供、重复提供与开发利用不充分的问题并存,国家局难以掌握总体情况。同时,为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优化测绘成果服务,营造宽松环境,促进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有必要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密成果的集约化管理,解决非密成果社会化应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避免不愿意提供、不及时提供、多头提供等行为的发生。

  测绘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大部分基础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化应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有必要制定非密成果管理制度,要求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采取保密技术处理等措施,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转化为非密成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其提供和使用不宜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的非密成果。按照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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