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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局就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办法》答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538天前 | 3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请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规定了非密成果的目录管理、保管、提供、使用等,全文共6章25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等。第二章是目录,明确了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非密成果,不得向社会提供和使用。第三章是保管,规定了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和保管要求。第四章是提供,明确了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的提供工作,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优先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第五章是使用,要求非密成果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积极主动开放共享非密成果。第六章是附则,明确国家局可授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问:《办法》提出了“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这个新概念,我们该如何界定非密成果呢?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非密成果的概念和范围,纳入《办法》管理的非密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二是国家局组织生产(主要指测绘项目)或者国家局所属单位组织生产(比如承担的科技部项目)的;三是履行定密程序(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定密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152号)执行)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履行定密程序有利于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也能防止有关单位随意扩大非密成果范围。对于原来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后经过保密技术处理,形成非密成果,也属于《办法》管理的范畴。

  问:为什么要设立目录管理制度?

  答:非密成果不同于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管理方面应当宜粗不宜细,但也不能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因此,我们参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单位的非密成果以目录的方式统筹起来,这样有利于形成对外服务的合力。《办法》出台后,国家局将组织起草非密成果目录编制指南,开发非密成果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各单位提交目录及其元数据、备案提供使用情况等,也便于对非密成果进行日常管理。

  问:《办法》对非密成果保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今后国家局非密成果会越来越多。如果进行集中统一保管,显然不太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推广应用。因此,《办法》从两个层面规定非密成果的保管单位:一是按照现有业务格局和职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等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已有非密成果的保管;二是按照“谁牵头生产、谁负责保管”的原则,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为便于分发,在《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局可授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保管、提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密成果。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发展,今后国家局还可能在国外(境外)设立非密成果分发单位,所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局可按照布局合理、权责统一、便于利用的原则,确定或设立相关非密成果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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